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案例
取保候审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法规
法律文集
刑事证据
刑事案例
取保候审
刑辩指南
犯罪状态
刑事诉讼
罪名分析
刑事审判
犯罪类型
刑事文书
死刑知识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文章详细
刑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24日
永城刑事律师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期徒刑刑期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之日,而不是指判决生效的日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永城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永城刑事律师
永城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