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就是证据运用过程①。作为刑事诉讼的一 个重要环节,在逮捕的审查适用中,证据对于证实犯罪事实,进而确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审查、适用逮捕,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 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大小。只有具备了证明能力,证据 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证明能力是决定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本质因素。证据的证明能力
逮捕中所适用的证据有一些不同于其他诉讼阶段证 据的特性。一是证据的有限性。在审查逮捕阶段,案件的侦查尚未结束,有时甚至是刚刚开始,因此,收集在案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不完全的;二是证据的可变 性。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比较容易发生变化。而且,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认识和评价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 化。这些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在审查适用逮捕时必须特别注意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要对证据的客观性和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保证逮捕工 作的质量,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
在逮捕中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应当针对不同证据的特征有针对性的进行审 查。例如,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情的,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因此对物证应当着重审查其外形、属性等,对书证则应重点审查其记载的内 容。第二、应当注意将某个证据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就其自身来审查,往往难以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 明作用。如果将其与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这种综合分析,包括不同种类证据的比较 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勘验、检查笔录的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比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类证据前后间的区别 分析。如对犯罪嫌疑人在几次讯问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况下的陈述的区别分析。
为保证证据的证明力,进而保证办案质量,在逮捕 中审查证据除应遵循以上原则外,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第一、审查证据的
总之,逮捕中运用的证据既有证据的一般共性,又有其有限性和可变性等特性,因此在审查时应特别慎重,应严格遵循审查的原则,注意审查的内容。
参考文献:
①杜世相著《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②许宏建、刘中《论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证据之证据能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