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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杀人逃亡八年判处无期

发布时间:2018年3月31日 永城刑事律师  


    高考落榜成男保姆
      2000年底,20岁的陆某某高考落榜后只身一人从湖南到海口打工,干不了重活又没有一技之长,只好在亲友的介绍下在海口一刘姓家里当起了男保姆,专门照顾刘家生病的老爹和其残疾的儿子。
      半年后,2001年3月14日晚,刘家的儿子发现陆某某有偷窃行为并要求其认错道歉。陆某某予以否认并指责刘家儿子冤枉自己,二人遂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
      次日凌晨4时许,陆某某与刘家儿子为此事又一次在卫生间内发生争执,恼怒的陆某某用右手从下往上顶住刘家儿子的颈部,用力掐住刘的下颚,直至将其掐倒在地。陆某某回到卧室后,感觉躺在卫生间的刘家儿子一直没有动静,便返回卫生间察看,发现刘家儿子已经死亡。
      紧张的陆某某写了一封请求刘家原谅的“悔过书”留在房内,于凌晨5时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刘家。前往同乡赵某住处借钱,准备离开海口。借钱未果后,陆某某遂乘船逃离海口,辗转逃亡各地。事发后,刘家面对自己儿子突然身亡感到非常痛苦,因为之前刘家人是非常信任陆某某的。
      经法院鉴定,刘家儿子系他人用软物抵压颈部窒息死亡。
      漫长的8年躲藏之后,2009年3月陆某某落网,其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但是对于作案的动机,陆某某显得顾虑重重。陆某某交代称,当年之所以杀害男雇主儿子是因为报复,“他经常诬陷我偷东西,我实在忍无可忍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12月12日24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双方和解,陆某某于今年4月15日通过其亲属向原告赔偿10万元。同日,原告人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还提交了建议对陆某某从轻处罚的谅解书。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的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在案件审理阶段,陆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结合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法院遂作出了判处陆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