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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永城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案情介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清检刑诉字(200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绪峰同本村邱长城因村原学校旧房子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
2005年4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邱绪峰将邱长城的鼻子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邱绪萍、邱长恩、孙丰芳等人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绪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供了村委的证明四份,被告人的轻微伤鉴定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绪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邱绪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