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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备行抢夺 逃跑途中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永城刑事律师  
一80末男子见一年青女子独自在人行道上很投入地打手机,即趁机对该女子实施财物抢夺,但在其得手逃跑途中,被闻声赶来的见义勇为群众合力抓获。3月28日,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潇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潇系邵阳市北郊80末社会闲散人员,独自租住双清区塔北路一散户,无固定工作,平时靠打临工谋生。2012年11月10日傍晚,李潇自一旧房拆除工地务工下班回家,途经该市原矿灯厂路段时,见手戴一条黄金手链的女孩杨某正在行人道上专心手机通话,李环视周围,无其他行人,即心生抢夺歹念。李潇装作路过行人走向杨某,在近距离平行到杨某身旁时,其趁杨某不备,突然伸手勾起杨某的金手链使劲一拽,手链接口脱断,李抓着得手金链仓皇往新邵方向逃窜。回过神来的被害人杨某一边呼喊“抓抢劫犯……”一边拼命追赶着李。很快,数名群众闻声赶来,10余分钟后与杨某一道,将被告人李潇人赃俱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物价鉴定被抢的金手链价值2900元。

  附【以案说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