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连续犯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上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同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且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对行为人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只能按照行为人在未满18周岁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全部犯罪行为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从宽的幅度。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又连续实施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的,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应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一并追究,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8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可以一并追究,则应一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应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有部分作案行为是在未满18周岁时实施的事实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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