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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诈骗"零首付"手机百余部 终获罪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永城刑事律师  

一、男子伪造假公章诈骗

上海一男子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电信公司签订合同,以套餐话费的形式仅支付11万余元,就骗取“零首付”手机百余部,价值70万余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罪案,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顾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顾某的犯罪手段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二、关于诈骗罪你知道哪些

(一) 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同特殊诈骗罪相比属于普通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