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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抢劫仅望风 潜逃多年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7日 永城刑事律师  
6年前的一次团伙抢劫中,被告人张某、赵某在抢劫中负责外面望风,甚至不知道都抢了什么财物。案发后潜逃外地多年,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赵某二人作出了严厉的刑罚。

  2006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赵某伙同韩某、郭某、王某、刘某(四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携带砍刀、木棍等作案工具,乘坐王某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去到舞阳县某村李某所开的沙场,入户将李某及其妻儿打伤后,抢走现金800元、手机三部和五枚银戒指。李某的儿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和妻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案发后,张某和赵某一直在外潜逃,去年12月7日,张某在山东省被抓获;次日,赵某在四川省被抓获。

  被告人张某供述其是被逼迫去盗窃的,没有抢劫的故意,当时是在外面放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被告人赵某也供述当时说的是偷东西的,他和张某是在外面放风的,没有进入沙场抢劫。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入户抢劫并致轻伤一人、轻微伤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二被告人提出当时只是去盗窃,构不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在该抢劫犯罪过程中,张某、赵某均持有木棍,且供述听到屋里面有人呼救、打斗等声音,这些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又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印证,证明同案犯在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至于被告人辩称其是受逼迫参与犯罪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该院对二被告人的辩解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人辩解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法院可考虑该情节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该院以张某、赵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