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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被控诈骗案终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日 永城刑事律师  
 案情简介2002年,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披露:国土资金试点审计(鞍山、济南、深圳)发现违规资金高达70亿元,“国土整顿风暴”由此开始。2003年5月,一封举报信发往审计署济南审计组,直指时任青岛市市长助理(原崂山区区委书记)王雁收受贿赂低价出让土地给新华社青岛支社。王雁等一班人马被拘,震惊全国的“崂山土地大案”案发。2005年初,王雁被判处死缓,土地局规划局等一批官员被判处刑罚。2005年5月6日,新华社高级记者冯某向新华社总社实名举报山东分社、青岛支社个别领导在征地案中涉嫌腐败犯罪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实和证据。2005年5月19日,冯某被刑拘,后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经过近一年的侦查和退卷补充侦查,2006年3月,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起诉书指控:冯某利用新华社记者身份,以批评性报道向相关单位施加压力,为诈骗创造条件。冯伙同齐某(山东分社经营人员),虚构齐力是新华社记者这一身份、虚构《参考消息》报“山东特刊采编部”等单位、隐瞒《参考消息》报收费真相,以为有关单位进行有偿系列采访活动为名诈骗钱财,计757600元。 律师辩护思路通读卷宗,研究案情,辩护人了解了此案真相:所谓指控冯某的诈骗行为,原来是冯某协助新华社经营人员代理媒体为政府、企业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俗称“拉广告”。是冯某响应新华社号召积极参与经营体制改革为新华社创收的事实,是山东分社个别人为掩盖自己腐败罪行打击报复举报人而压制地方司法机关“欲加之罪”!辩护人为冯某作无罪辩护!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的指控,紧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冯某进行无罪辩护。其一,齐某的身份并非虚构、“山东特刊编辑部”和“新华社人居山东记者站”两个单位并非虚构、冯某并未实施刑法中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冯某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要件;其二,宣传费差价应归广告人所有、本案没有受害人,冯某“拉广告”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其三,冯某前期的批评性报道与后来联系广告宣传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冯某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其四,控方的证据既不确实也不充分。最后,辩护人围绕本案提出两个深层次的问题:第一,从新华社等媒体经营体制改革的大背景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与冯某具有相似行为的“记者”,不能都依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冯某被控诈骗与他举报青岛崂山土地腐败案之间有因果联系。 案件审理结果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在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后于2006年8月4日决定撤回起诉。一个月后,检察机关以同一起诉书重新起诉。重新开庭后,直到2007年2月3日一审法院才对本案判决。一审判决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无罪辩护观点和理由,否决了检察机关的大部分指控,认定二被告诈骗宣传费2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两年后,2009年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原审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11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9)李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冯杰无罪,齐力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