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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派出所审讯中死亡续 3警员涉逼供被立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永城刑事律师  

四川男子派出所审讯中死亡续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10月6日,四川通江县广纳镇52岁的男子龙训耕被指猥亵幼女,遭当地派出所调查。当地警方称,7日凌晨2时30分,龙训耕“突然昏厥,不省人事”,经现场抢救30分钟左右无效,宣告死亡。家属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照片中,龙训耕的双腿呈紫色,并有多处淤青。对于“突然昏厥”一说,家人无法接受,并要求重新调查。

2016年10月8日晚间,通江县政府再次公开回应此事称,涉事警员共4人,其中两位正式民警、两位协警。事发后,根据相关规定和死者家属的要求,巴中市和通江县两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两位涉事民警已被暂停执行职务。

今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因涉嫌刑讯逼供,涉事通江县公安局广纳镇派出所民警郭某某、协警赵某某、杜某3人已被立案侦查。

刑讯逼供的认定处罚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