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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砸车窗盗走12万现金 车上血迹暴露身份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2日 永城刑事律师  

男子砸车窗盗走12万现金

开着套牌车在成都晃荡,四处搜寻停路边的豪车,只要车上有包或者衣服就伺机下手。然而,在一次作案过程中,却被留在车内的血迹暴露了身份。12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通报了一起盗窃豪车车内物品案。

10月15日中午,成都兴盛西路附近一酒店门口停着一辆路虎车,一男子鬼鬼祟祟地靠近,用利器撬开玻璃,爬进后排座,拿走一个男士手提包后,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车离开。这一幕刚好被路过的一位市民看到,他记下这辆捷达车的车牌号,并报了警。据车主介绍,当时车上有现金12万元。

然而,市民提供的这个车牌是伪造车牌。不过,被盗路虎车内有多处血迹,应该是作案人员被玻璃划伤的。民警通过DNA比对,比中仁寿人李辉有重大嫌疑。经过调取附近天网监控,民警获取了那辆白色捷达车的行车轨迹,又发现了另外两名嫌疑人——李辉的老乡,金祥和李强。原来,李强是专车司机,开的就是那辆白色捷达车,作案时就换上假车牌。

随后,民警在不同地点将3人抓获。在抓获李辉时,他正在长庆东一路准备对停在路边的一辆奔驰越野车实施盗窃。民警从他身上搜出大量用于盗窃作案的工具,其中包括专门盗窃奔驰、宝马等高档轿车的工具。

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提醒,岁末年初,小偷频繁出没,市民千万不要将车辆停在无人看守的地方,也不要在车上放贵重物品。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砸车窗盗窃现金12万,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构成了盗窃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