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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检察院规范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0日 永城刑事律师  
【内容提要】 山东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先后出台《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导派驻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强化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基 山东省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先后出台《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指导派驻基层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业务对接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强化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与基层检察室的业务指导和对接,规范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指出,具有办案条件的基层检察室可以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办理的辖区内符合5项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适用法律无争议或争议不大。检察室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派出院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案,统一分案至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经预审,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可分流至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属检察室办理。
  在明确检察室受案范围的同时,《意见》还就其参与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与追加、变更、撤回起诉,诉讼监督,刑事和解等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