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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辩护案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永城刑事律师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与王某某因工资问题在保定市中华路与辅誉街交叉口发生口角,武某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一拿一把刀向王某某胸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相关法律文书:
北市区公安分局
起诉意见书
保北公刑诉字(2009)第226号
犯罪嫌疑人武某,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xxxx,身份证号:xxxxxx。武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武某故意杀人一案由洪某于2009年5月6日晚11时报案至我局,我局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武某于2009年8月13日16时被沈阳北站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并移交我局。经依法侦查查明:
2009年5月6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武某因要工钱与王某某发生矛盾,犯罪嫌疑人武某在保定市中华路与辅誉街交叉口将王某扎伤后逃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循环衰竭死亡。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武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接报警登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死者王某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物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北市区公安分局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1、本案案卷贰册;
2、犯罪嫌疑人武某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冀保检刑诉(2010)11号
被告人武某,男,1983年7月2日出生xxxxx,身份证号: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xxxxxxx。
200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旧,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日,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0月22日向北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27日将本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11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12月25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6日晚23时许,被告人武某因锁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在保定市中华路与辅誉街交叉口发生口角,武某从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拿一把剔骨刀向王某某胸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武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雨某、峰某、常某等证言;相关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