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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结果加重犯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永城刑事律师  
  果加重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而又发生了犯罪分子能预见却未预见的其他更严重的结果,或者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行为。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这种结果是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
  (二)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犯罪分子可能预见,而又未预见的。
  (三)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结果加重犯的两种情况: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的常见形式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