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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行政处罚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5日 永城刑事律师  
行政答辩状答辩人:菏泽市盐务局。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819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电话:0530—5333236.被答辩人:马xx,男,198年2月1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定陶县陈集镇xx号,身份证号码:372923198xxx.答辩人就原告马威起诉撤销答辩人作出的菏盐政处罚字(2014)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答辩如下:一、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原告无权直接未经复议程序起诉答辩人,对原告的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讼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而《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院应依法适用。依据《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二、答辩人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望贵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答辩人:菏泽市盐务局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