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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弄丢职工档案被判补办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0日 永城刑事律师  
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却未将其劳动人事档案依法移交而造成档案丢失,并导致职工失业救济救济金等不能办理。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为原职工补办劳动档案,并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丁某于1997年因刑事犯罪被被告洛阳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服刑完毕后,当其向被告要求转移劳动档案时得知,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劳动人事档案交付给原告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也未将原告的劳动档案妥善保管,而是将原告的档案丢失。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档案丢失。原告之后多次要求被告给予补办档案,但至今被告仍未办理。因此造成原告不能再次就业,也不能依法享受国家对于职工的失业、医疗、低保救济,以及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给原告生活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原告请求被告为其补办职工劳动人事档案,并赔偿原告因劳动人事档案丢失所造成的失业救济金、失业人员医疗补助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交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作为原告丁某的原档案管理人,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告的档案及时转移至相关部门或者妥善保管。现因被告未尽到转移或者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原告档案遗失,影响了原告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并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单位补办档案及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