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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手段隐秘损失惊人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2日 永城刑事律师  
  9月14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利明、苗平和王翔三名票据诈骗罪犯以及利用银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梁世汉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利明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自199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利明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平、宋中俊以及王翔、王郑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五个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汇票从该行共骗取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43.2万元。案发后,致使国有银行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王翔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被告人王翔与同案被告人薛喜斌、史洪涛、吴贵前以及另案处理的王利明、苗平、宋中俊和在逃的徐平、吴国良等相互勾结,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的方法,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储户存入银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被告人梁世汉原任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被告人梁世汉利用职务便利,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开具了31张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5097万元,德国马克1282.6011万元。 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周强贴现其中的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 1033万余美元。
  对这三起案件犯罪分子的严惩,继续彰显了国家重拳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和高压态势。虽然国家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历来施以严惩,但仍有大量案件发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为了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贿赂或者利诱手段,拉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犯罪或者为其犯罪提供协助。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及操作程序,知道如何规避银行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监管,他们的参与使金融诈骗犯罪更加隐蔽,更容易得逞,社会危害性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