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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赃物罪获缓刑 漏罪事发改入狱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0日 永城刑事律师  
顾某因犯赃物罪被执行缓刑,不成想还不到3个月,又发现她曾犯下另一起赃物罪。近日,建湖法院受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顾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顾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东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2年9月8日,顾某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建湖公安局取保候审。原来该案作于2011年9月26日。当日凌晨0时许,王某等三人驾驶一辆商务车至原建湖城南医院工地,由唐某在车上接应,王某与骆某翻墙进入工地,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被害人肖某所有的一卷电缆线("上上"牌,型号ZR-VV,规格3*35+1*16,总长429m)夹成2米左右长的若干节,再将电缆线搬运上车。随后,王某等三人驾车至南通开发区长兴路,将所窃电缆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大如经贸公司的顾某。经建湖物价局鉴定,涉案电缆价值36460元。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王某等人的电缆线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顾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