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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赠与流程应该如何进行

发布时间:2015年6月3日 永城刑事律师  

  昨日,南方日报对在湛江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碎尸案进行了报道(详见A10版)。凶手陈德仓和死者林凡是夫妻关系,两人虽然都是香港户籍,但此案受内地法律管辖。由于检察机关对湛江市中院判处陈德仓死缓提起抗诉,今日,此案将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死者林凡的儿女向南方日报反映,此类案件当庭宣判较罕见,而且有一份伪造的诉讼代理让他们存疑。为此,他们不肯将母亲林凡被肢解的尸体下葬,两年来,一直在湛江的民政部门冷冻。

  死者儿女哭诉凶手将他们扫地出门

  据了解,林凡早年与前夫育有一子阿钧和一女阿盈,兄妹俩案发时一个19岁、一个18岁。两人均告诉记者,陈德仓与林凡没有子女,两人1998年在广州登记结婚,后来一起在香港经商,2005年,陈德仓转为香港户籍。

  昨日,阿钧和阿盈告诉南方日报记者,他们执意要让陈德仓以命相抵,是因为对方不但没有道歉,反而在杀人后要把他们撵出家门。“他被拘留之前,把办公室和家里很多东西都拿走了,比如保险柜。香港家中的门锁都换了,我们兄妹俩进不去,陈德仓的亲戚却住在里面。而且他被拘留后还来争财产,发律师函称,我们无权收取他与母亲联合署名的物业的房租,以致我们失去一切经济来源。”兄妹俩称,两人一度生活费和学费都没有着落,哥哥本来在香港一所大学就读,被迫休学半年,妹妹本来在美国念大一,不得已退学。

  兄妹俩回忆说,母亲和继父近几年经常为钱的事吵架,林凡已经有离婚的念头。林凡害怕离婚后财产被陈德仓瓜分,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子女,主要是为阿钧购一套房。为此,陈德仓非常恼怒。

  “现在家属怀疑陈德仓是有预谋地实施了犯罪。”阿钧兄妹告诉记者,在家中曾找出过陈德仓的一个警察证,上面显示陈德仓曾经在广州港公安局任职,他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据了解,陈德仓在公安机关和一审庭审时均自述,他早年退伍后曾经在广州做过警察。

  卷宗材料显示,为了从林凡的银行账户中转移财产,陈德仓在杀人后伪造了一份林凡的“回乡证”,借此提走了巨款。

  据悉,3位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向广东省有关部门发信,请求全面调查该案。

  抗诉书措辞严厉 判处死缓属量刑畸轻

  根据湛江市中院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认为被告人陈德仓论罪应判决死刑,但“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林凡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故对其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因而判处死缓。

  湛江市检察院对此抗诉称,一审判决有意回避陈德仓转走林凡106万巨款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一审判决确定林凡具有过错责任,但是在关于认定林凡是否先动手打人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不能以此为由,成为陈德仓轻判的理由。一审对陈德仓轻判理由不足。

  检察院认为,陈德仓杀害妻子后,为隐瞒罪行,肢解林凡尸体并将林凡尸块隐藏在下水道沙井内,犯罪手段令人发指,事后陈德仓还谎报案情干扰警方破案,并私下转走林凡名下1063150元人民币存款占为己有,这一系列违法行为表现陈德仓在杀妻后毫无悔意,反而一错再错,恶贯满盈,反映其犯罪主观恶性极深,对其已没有改造的可能和必要,应予重判。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畸轻,判决错误。

  阅卷发现问题 冒充律师伪造签名和指纹

  “直到不服判决提起抗诉以后,我们才发现,有人曾声称是我的代理律师,并代为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这在一审开庭时法院都没有向我核实过。”阿钧告诉记者,死者家属一审时没有聘请律师,但抗诉后他请的律师发现法院的卷宗里竟然有自己“签名画押”的授权委托书。阿钧就此书面声明,他从来没有签名授权过一审的诉讼代理,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函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签名和指纹均为伪造,自己毫不知情。

  南方日报记者按照这份函件中的律师署名,向该律师事务所的当事律师核实,该名律师承认签名画押并不是阿钧本人所签,但是他曾经和阿钧兄妹见面交谈过。

  阿钧兄妹同时质疑法院的庭审。“故意杀人、碎尸、转移财产,这样的案件竟然是当庭宣判的。”阿钧兄妹说,湛江中院一审当天上午,完成了开庭审理,午休大约一小时后继续开庭,立刻作出死缓判决。他们引用法律人士的话说,怀疑此案法院事先已经有了定论,没有经过审委会合议庭等慎重讨论,就作出了判决。

  根据法院对受害人家属的告知,此案将于今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