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酒后打伤朋友 被判3年徒刑又判赔18万

发布时间:2015年4月14日 永城刑事律师  
家住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的王某近来十分懊恼,他因为酒“喝多了”,与朋友发生几句口角,竞出刀伤人,不仅遭赔了18万元,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1月23日,本是朋友的王某与朋友易某某等十余人中午在庆华镇吃饭喝酒到下午,后到溪口某歌城唱歌,唱歌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易某某发生口角纠纷,易某某下楼,后被告人王仁华下楼后看见易某某找了一些人到场便打了易某某一耳光,与易某某一起的董某、左某等人遂一起还击王某,被告人王某遂拿出刀具将董某头部捅伤,将左某胸部、颈部、背部等多处捅伤。经鉴定,董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左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案发后,王某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董某、左某与被告人王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董某、左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80000元人民币,并一次性全额兑现,二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方面有伤害的故意,客观方面造成董某受重伤、左某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