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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 被判拘役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年2月5日 永城刑事律师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赖某窜至常德市武陵区皂果村8组租住户童中品家中,采取撬门锁的方式,盗得联想牌V35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牌音乐手机两部、白沙牌香烟八包和少量外币及旧版人民币(美元3元,港币160元,旧版人民币120元及其它货币200元)。所盗电脑及手机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40元被其挥霍,所盗香烟被吸食。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案发后,所盗货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2、2013年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赖某窜至常德市武陵区皂果村8组租住户李某家中,采取撬门板的方式,盗得现金人民币85元、三星牌滑盖黑色手机一台,在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抓获,所盗现金及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