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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少女冲凉房产子后婴儿遗弃地上放任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3日 永城刑事律师  
东莞12月24日电 见习记者章宁旦 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打工的19年少女小娟(化名),半夜在冲凉房产子后将其遗弃在地板上,冲完血迹后便回宿舍睡觉,婴儿后被发现已死亡。今天,小娟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悉,2011年10月,刚满18岁的小娟(化名)与其男朋友于在重庆市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后两人分手。2012年2月,小娟来到东莞市塘厦镇一光电厂打工。2012年7月8日半夜1点,小娟在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了一名男婴。之后小娟将该男婴遗弃在了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到宿舍拿了毛巾,再到另一间冲凉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安然无事般回到宿舍睡觉。

  当天下午3点,男婴在冲凉房被发现已死亡。此后,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小娟提起公诉。庭审时,小娟表示,当时其生下小孩后被吓到了,不敢看,也没听见小孩的哭声。当辩护人问其是否知道小孩出生后没有得到护理会死亡,其表示不知道,并表示其并没有杀过小孩。

  小娟的辩护人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小娟主观上没有希望婴儿死亡的意愿,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另,小娟系初犯、偶犯,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在凌晨生下婴儿后遗弃在当时很少人经过的冲凉房,这行为不是一般的遗弃行为,当其再次回到现场后却没有照顾婴儿,其行为较恶劣,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产下婴儿后,未对婴儿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将婴儿遗弃在冲凉房冰凉的地板上,在长达15个小时的时间内,从未对婴儿进行观察、护理等,其明知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本案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的主审法官刘法官表示,19岁的小娟只身一人来到东莞市打工,父母均不在身边,生活中缺少父母的指导,因年纪较小又缺乏怀孕生子等相关生理常识。在怀孕期间,工友发现其身体发胖问其是否怀孕,其均予以否认。在无人引导的情况下,不知到医院终止妊娠,最终引发悲剧并导致犯罪。

  刘法官呼吁说:“对于年轻男女相对集中的企业、工厂等,除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外,也应在生活上给远离家乡的员工多一些关心和照顾,并引导其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避免更多的人走向不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