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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受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日 永城刑事律师  
问:我姐姐在我市的一家美容院做了一个祛除眼袋的手术。为她实施美容手术的“专职医务人员”曾是我市一家医院的美容整形医师。手术不但没有把姐姐的眼袋祛掉,反而在眼下留了两块伤疤,容貌受到严重损害。请问我姐姐受到的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她能得到怎样的赔偿呢?
董洁律师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是说,如果你姐姐去的是各级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并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才能构成医疗事故。
你姐姐去不具有医疗美容资质的美容院接受美容,虽然为其实施手术的是“专职医务人员”,但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上述分析,你姐姐因美容受到的损害是属于侵权案件,美容院要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规定,你姐姐可要求美容院赔偿其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以及今后的治疗费等费用,如经鉴定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另外,由于你姐姐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