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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协助好友组织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永城刑事律师  
得知好友组织卖淫缺少资金而借款,并协助组织卖淫女到外省卖淫。2012年10月1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8月间,湖北省武汉市某休闲会所向被告人彭飞询问是否有卖淫女愿意来武汉卖淫,在得知好友温昌飞(已判刑)在江西省瑞金市组织女孩卖淫后,被告人彭飞便打电话给温昌飞叫其带合适的女孩到武汉卖淫,温昌飞说没有钱,要求彭飞借款2000元,彭飞便寄了2000元给温昌飞。2011年10月9日中午,温昌飞联系被告人彭飞并告知他手中有卖淫女,彭飞便叫温昌飞带女孩到武汉卖淫,并借给温昌飞900元用于买火车票。10月11日、12日,被告人彭飞和温昌飞等人先后将三名被害人带至被告人彭飞事先联系好的湖北省武汉市某休闲会所,经过二、三天培训后从事卖淫活动,卖淫所得全部被温昌飞拿走。10月17日,被告人彭飞再次借款给温昌飞2000元用于其返回石城。后被告人彭飞在得知温昌飞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于2011年10月22日安排三被害人从武汉市返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飞为他人在组织卖淫中提供物质帮助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飞仅协助了一起组织卖淫,卖淫女孩卖淫时间只有三天,被告人彭飞协助的作用小、时间短、后果轻,在温昌飞等人被抓获后,没有采取隐藏、转移被害人等方式逃避打击,而是负责将被害人送回,避免了被害人再受伤害,可见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彭飞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该院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人彭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彭飞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是合适的,但不宜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