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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用卡“盗”钱分涉不同罪名受惩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9日 永城刑事律师  
 



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2008年9月19日,随着批准逮捕决定书的下达,本以为妻子一人顶罪,自己可以逍遥法外的赵x强,在证据面前低下了头。8月28日,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受理了文x丽盗取室友信用卡,从atm机中取款16500元的盗窃案件。文x丽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不讳,10次取款都有银行监控录像,让案件似乎没有任何疑点,故文x丽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但该案件的承办人员并未因此而放松,在对10次取款监控录像的耐心细致查看下,一个男人进入了承办人员的视线。前7次取款的是文x丽本人,然而最后3次取款的却是一名男子。该男子是谁?与案件是否相关?带着这些疑问,案件承办人员再次提审了文x丽。“我把自己盗窃银行卡并取了一部分钱的事实告诉了我老公赵x强,并把银行卡和密码给了他,让他到湖州把剩下的钱取走。”文x丽的供述让案件真相大白。其丈夫赵x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文x丽盗窃银行卡后由自己和指使赵x强从取款机取现的行为,有他们自己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帐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由于文x丽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涉嫌盗窃罪。具体分析文x丽的行为,是由窃取他人信用卡(盗窃)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诈骗)两部分组成,两者是牵连关系,故择一重罪,即盗窃定罪处罚。对于赵x强的行为,虽然其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进行取款,但其并未共谋盗窃信用卡,故与盗窃无牵连关系,不能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条款。但是本案中赵x强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