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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殴打他人 4被告人领罪受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日 永城刑事律师  
酒后骑摩托车看他人不顺眼,无故拦截并殴打他人,日前,西林县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黎某峰、梁某峰、李某达、岑某杰四人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黎某峰、梁某峰、李某达、岑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2012年8月10日晚10时许,西林县古障镇的青年黎某峰、李某达、梁某锋、岑某杰、吴某、何某(吴某、何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从勒德屯往古障方向玩耍,当行驶到西林县古障镇木材加工厂路口时,与由吴某华驾驶搭乘李某华、赵某桥二人往者夯方向行驶一部二轮摩托车相遇,在没有发生任何摩擦的情况下,黎某峰、李某达等人无故拦截吴某华、李某华、赵某桥三人,吴某华等三人继续前行不停车,李某达等人便恼羞成怒驱车追赶至西林县古障镇央革村勒德桥头再次对吴某华等三人进行拦截,吴某华等三人因害怕不敢停车,李某达、黎某峰等人又继续驾车在后面追,当追到西林县古障镇者夯村下者屯“洪班”路段时,由黎某峰驾驶搭乘李某达、岑某杰、梁某峰三人的摩托车先追上吴某华等三人的摩托车,黎某峰便踢了吴某华驾驶的摩托车一脚,致吴某华三人连车带人翻倒在地,吴某华翻车时手机掉在地上摔坏,李某达、黎某峰等四人冲上前殴打翻倒在地的吴某华三人,吴某华三人被打后弃车逃跑,随后,黎某峰等三人和后面驱车赶上的何某、吴某打砸翻到在公路边的摩托车致摩托车损坏。经法医鉴定,吴某华、李某华、赵某桥三人所受的伤为轻微伤。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华损坏的手机价格为870元,被李某达等人砸坏的摩托车修理费为12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峰、梁某峰、李某达、岑某杰随意追逐、拦截、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黎某峰、梁某峰、李某达、岑某杰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且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综合全案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