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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汉盗电缆 当废品卖换零用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永城刑事律师  
为弄点零用钱,一名七旬老汉竟盗锯电力部门停用的高压电缆,触犯刑律却浑然不知。4月7日,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盗窃电缆的王老汉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也是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之一作出的首例判决。

  崇礼县的王老汉今年已经76岁了,膝下无儿无女,孤身一人,系“五保户”。去年5月底的一天,王老汉没事闲逛,当走到西湾子镇迎宾路高速公路南口附近时,发现路边的电杆下端挂着很粗的电缆,电杆顶端没有电线,他以为这些电缆没用了,想锯下来换点零花钱,便从家里拿来锯子、口袋和绳子,从两根电杆上锯下共约一米长的电缆。此后,在半个月的时间里,王老汉又先后四次在西湾子镇迎宾路高速公路南口附近的电杆上锯下共八、九米电缆。在最后一次盗锯电缆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民警抓获。直到王老汉被,其依然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法。经查实,王老汉五次共盗锯电缆十余米,均卖给了废品收购站,共得赃款81元。王老汉盗锯的电缆系崇礼供电分公司已经停用的“马赛512”线路高压电缆,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293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老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崇电力部门已经停用的高压电缆线,价值12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