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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邪教入狱九年 刑满再犯又入监牢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5日 永城刑事律师  
因宣扬法轮功入狱九年,刑满释放后不久,孙某便故态复萌。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

孙某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2年7月4日被江苏新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于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出狱还不到半年,孙某便串联到马某等三人,由孙某组织、策划、指挥,于2011年8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大量制作法轮功组织宣传品,并在建湖县境内多处散发、拓印、书写,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建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等四人无视国法,大量制作、传播邪教组织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同犯罪。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又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马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