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浙江首次适用刑法新规对企业负责人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5日 永城刑事律师  
  企业负责人偷税12.8万元,如果被起诉,企业发展将陷入困境,百余名员工面临生存危机。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新修订的刑法,对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炳匀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这也是浙江省首例适用刑法新规对企业负责人决定不起诉案。
  【案件回放】
  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是一家从事冷饮生产销售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翟炳均。但因其忙于其他生意,自2004年起,其弟翟炳匀担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
  该公司因其生产季节性的特殊性,忙时有员工一百多人,闲时有员工二三十人,2008年产值约800万元,上缴税收约40万元。2004年2月,翟炳匀因一时贪念,动起了偷税的念头。去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偷税问题。随后,翟炳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实: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期间,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517.47元。
  前不久,该案移送临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多次到该企业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翟炳匀及时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积极认罪,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临海市检察院及时结合修正案新精神对此案进行讨论。办案人员经过讨论,认为翟炳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下,系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符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于对偷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规定。据此,临海市检察院于3月16日依法对翟炳匀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翟炳匀在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表示要好好吸取教训,认真守法办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