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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高息借款经商 无力偿还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0日 永城刑事律师  
日前,桃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敬小明(化名)和袁小花(化名)是一对夫妻,为了经商需要,向原告宋小江(化名)承诺高息借款5万元,但被告二人因经商失败而无力偿还,原告宋小江将二被告起诉到法院。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宋小江借款用于经商,总额共计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6分。借款于2012年10月到期,但被告因经营不善而无力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但是双方约定利息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经过法官耐心辩法析理,原告自愿将借贷利率降至月利率的2%,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半年期)四倍。最终,庭审法官根据原、被告借款期限按月利率的2%的标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双方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