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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重判制黄贩黄等案件,主犯被判13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年2月20日 永城刑事律师  Tags: 有期徒刑,贩黄
  记者10日从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获悉,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贩卖淫秽光盘案件,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张某某、伊某、宋某某等4名犯罪分子13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扫黄打非”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制黄贩黄”案件审理依法从严从重的要求,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经查,自2008年9月起,王某从广州市购进大批淫秽光盘贩卖。同年11月,王某等在潍坊市潍城区人民商城物流园企图将1000张淫秽光盘通过物流车发至山东省广饶县的孙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王某侥幸逃脱。2009年2月至3月间,王某租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平房作为收发光盘的窝点,安排宋某某负责收货单、管账和保管货款,安排伊某负责接货发货,向山东省各地发售淫秽光盘。期间,王某等人通过该窝点先后四次向张某某出售淫秽光盘3780张。截至200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时,该窝点仍存有淫秽光盘63240张。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内查获尚未售出的淫秽光盘2095张。
  法院认定,王某、张某某、伊某、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重判。2009年12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伊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各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