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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三原则

发布时间:2013年1月2日 永城刑事律师  
  目前,因为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规定浅显,不具体,实践中因送达而产生的问题较多,理应引起有关立法者的重视。笔者以为,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应当体现三大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在美英等西方国家是一条宪法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条规定保护全体公民的既得权利,并且使这些权利和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理论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免为立法机关所侵犯的自然权利。正当程序应成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主要指导原则。
  二、参与原则
  民事诉讼的参与原则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之一。参与原则是指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决影响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法庭裁判的形成过程,并能以自己的行为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积极而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当一个人在可能对自己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裁判形成过程,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不能向裁决者展开充分和富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就不会认为这个对自己不利的裁决是公正的,就会有一种被欺辱的感觉。诉讼文书送达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以程序主体的身份充分参与诉讼活动,使受送达的人有一个公正的机会对受送达的信息及时和充分地了解。因此,送达是诉讼参与的必然要求。
  三、充分、合理性原则
  这是送达诉讼文书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适当的送达形式,应被适当地加以利用,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以通知其诉讼,以使当事人尽可能地得到诉讼通知。比如:公告送达的效力。以美国为例。其最高法院认为,在确定登报公告是否符合充分通知要求时应考虑邮寄通知的费用、原告是否掌握受益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因素。对银行已掌握姓名和地址的受益人来讲,用登报公告送达通知是不充分的;而对银行未掌握姓名地址的受益人来讲,登报公告则是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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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
  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不仅能够证明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完成了送达任务,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耽误了诉讼期间,是衡量一切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因此,不应当忽视送达回证在送达中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根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应当有送达回证,让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便附卷存查。接受委托代为完成或者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单位,应当依法将送达回证及时寄回送达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公告送达中,因为公告期间届满的日期即是送达日期,所以无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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