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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支持追回多付的“赎罪款”?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6日 永城刑事律师  
  为了给儿子“赎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事后却觉得自己吃亏而反悔。近日,在蓬莱市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市民吴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其多付的3000元赔偿款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8年11月份,吴先生的儿子骗取刘女士某品牌音箱一对并进行了变卖。2009年3月吴先生的儿子被刑事拘留后,双方经协商,吴先生给刘女士汇了12500元钱。同年9月,吴先生的儿子因犯诈骗罪被处以刑事处罚,在该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该音响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0元。吴先生认为自己多付给了刘女士3000元,遂起诉至法院,向其追讨。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儿子的诈骗行为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两个音箱的价款,还包括整套音箱的实际使用损失等。而其汇给刘女士的12500元钱的行为并非没有合法依据,应视为是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实际履行。因此,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