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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 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日 永城刑事律师  Tags: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

  丁明俊律师,永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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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书写与应用可以说是法律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书写不同文书内容时所要求的文书格式也是有所区别的。法律人对文书格式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时代在不断地进步,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法律文书格式应用也越趋向于简便。下面请随着来看看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如何书写。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72394.16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13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双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

1、丧葬费:2006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医疗费:768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810.26元计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 1995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 18岁,抚养 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6÷2=20055.54元;

XXX儿子XX, 1997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0岁,抚养8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1944年5月20日出生,6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 15 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亲XXX,1945年3月27日出生,6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亲XXX,1948年1月16日出生,59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6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6685.18×16÷3=35654.4元。

各项合计共372394.16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XXX

2007年4月15日

以上就是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的法律文书范文,主要就是要在该文书中清楚地交代原告以及被告的身份证明以及书写清楚案发事实与各项诉讼请求。当然在书写时一定要秉着严谨的态度,诚实客观地描述案发事实,不可以歪曲事实。文书提交之后法官会结合调查结果,公平公正地支持你所提出的合理的诉讼请求。

刑事赔偿申请书范本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大厦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尹XX,公司经理;

电话:XXXXXXXX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因错误判决而导致申请人被处罚金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XX区XX路XX号。

电话:1322861XXXX。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XX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川,职务局长:

地址:重庆市XX区XXX路XX号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20XX]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案件中认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薛从来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项、第十八条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

3、20XX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引用法条::

《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