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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几人 刑事抗诉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年8月18日 永城刑事律师  Tags: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几人,刑事抗诉司法解释

  丁明俊律师,永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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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司法鉴定或多或少都有所耳闻,司法鉴定就是了为了给谁会和大家提供一个真实的结果和还原事实。但是,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文书几人的朋友就很少了。司法鉴定是非常严格的,无论是的文书要求还是格式材料要求都非常严格。但是司法鉴定到底如何,可以随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司法鉴定文书几人


司法鉴定文书最少两个,且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这是法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正规,并且符合程序。


二、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部分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文字叙述部分一般由前言、检验、论证、结论四部分组成,而图片部分由检材、样本的全貌照片或复制件,特征比对照片、图谱或者是确定一定事实的照片等组成。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


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等依顺序组成。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司法鉴定文书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等依顺序组成。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采取打印方式制成,一个部门及所属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文书应按具体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统一名称、字体、字形、字号、分类及编号、署名方式、单位名称等。


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部分包括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文字叙述部分一般由前言、检验、论证、结论四部分组成,而图片部分由检材、样本的全貌照片或复制件,特征比对照片、图谱或者是确定一定事实的照片等组成。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文字叙述部分和图片说明部分。


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由封面、目录、正页、副页、图片等依顺序组成。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司法鉴定文书几人从上面我们可以得知,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具有严格的规范,因此鉴定人制成的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得符合司法鉴定的文书格式。在法律面前,有关法律的任何一环,都应该严肃对待。


相信大家对司法鉴定或多或少都有所耳闻,司法鉴定就是了为了给谁会和大家提供一个真实的结果和还原事实。但是,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文书几人的朋友就很少了。司法鉴定是非常严格的,无论是的文书要求还是格式材料要求都非常严格。但是司法鉴定到底如何,可以随一起来了解一下。






刑事抗诉司法解释

关于刑事抗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四条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条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六条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第八条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