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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照片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日 永城刑事律师  Tags: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照片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丁明俊律师,永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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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司法案件里,人们对非法证据理解不到位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导致好多案件的发生和再纠纷,现在对非法证据的定义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进行分析讲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下面律师“365”为你解答:

一、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三、特征:

1、侵犯的法益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2、证据真实性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惧的情况下做出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因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3、违法程度

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违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4、法律后果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5、适用规则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一律不得作为证据适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依据,

通过以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举例说明,使我们能更很好的了解到非法证据。由非法证据和证据的区别和对比,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的判断非法证据和证据的区别,在生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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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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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会涉及到证据的提供。证人的证言、物证、音像资料等都是证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七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了照片作为证据,那照片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二、照片属于哪种证据

照片属于书证的范畴,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到照片属于什么证据种类这个问题的答案,照片应属于书证的范畴。根据国家实际发展的情况,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之前七种证据种类增加到八种,其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个类别,它包括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四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