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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发布时间:2021年9月17日 永城刑事律师  Tags: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丁明俊律师,永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不管是在哪一类诉讼当中,在证据类型里面其实都是包括有证人证言的,但不是说针对每个具体的案件都会有证人证言,如果本身就不存在证人,自然也就不存在证言了。而一般在开庭的时候都是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对此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哪些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去掉了“前十日”三个字。并且,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原则在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具体适用还缺乏可操作性。为促进诉讼诚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二、出庭作证的条件

1、证人出庭做正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狂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在证人出庭作证是,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话,那么对其之前所做的证言,就有可能不采纳。当然,现在科学技术那么发达,其实并不一定要求证人要出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那么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也是可以不当庭作证,而是通过远程视频来作证的。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同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将电视数据证据列入了法定证据种类当中。诉讼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进行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其实在收集的时候采取的方法是不一样的。具体该如何收集电子数据证据,上文中已经作出了介绍。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这一过程的记录很难为对方当事人认可,因此最好是由公证机关进行提取、复制或者固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