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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21年8月18日 永城刑事律师  Tags: 刑事抗诉的条件和程序,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丁明俊律师,永城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抗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第二审程序抗诉中,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根据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还是撤回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有提请复议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要按照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条件与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基本上相同,但应当比照第二审抗诉程序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是七十四条第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零七条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第三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三百五十四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疑问的;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少年法庭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的有关规定,确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


  第三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本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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